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铺(敷)设海底电缆的,应当依法办理路由调查勘测、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需要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因铺(敷)设海底电缆,需要占用渔业养殖等海域,或者需要迁移、改造渔业养殖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