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对已按照法定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负责电力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并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电力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保障配套工程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时投入使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前,应当就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电网接入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