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和布局,规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要求。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专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