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驶离或搬移,拒不驶离或搬移的,处一百元罚款;无人认领的,可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