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占用医院、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城市主干路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