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在不影响消防安全、行人和车辆通行,且符合法律、法规和住宅小区绿化标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增设公共停车泊位或对已有停车设施进行改造。

住宅小区增设停车泊位或对已有停车设施进行改造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