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章 营商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国家有关驻津机构,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口岸通关、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