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管制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