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等业态发展。
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支持将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经政策评估后,优先复制到自贸试验区以及自贸试验区外的本市其他综合保税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