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安全责任单位不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