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大数据安全事件预警通报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实施安全事件预警、舆情监控、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的策略、规程,保持与有关主管部门、设备设施及软件服务提供商、安全机构、新闻媒体和用户的联络、协作。发生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安全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