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