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建设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政府数据的;

(三)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目录的;

(四)不按照规定汇总、上报目录的;

(五)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政府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答复、复核或者反馈政府数据共享或者开放需求申请的;

(七)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

(八)无故不受理或者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