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