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九条有效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