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以及其他民用燃气(不含沼气);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贮配站、接收站、门站、供(加)气站以及各种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调度系统、调压站、调压箱(柜)、调压器、安全保护装置、燃气储罐、瓶等;

(三)燃气输配干管,是指从燃气气源地或者输配场站向城市供气区域管网输送燃气的主干管道,以及城市供气区域的环状配气干管;

(四)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五)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燃气的企业,

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六)燃气自管供气单位,是指非营业性燃气供应单位;

(七)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

具;

(八)重瓶,是指按照规定重量充装了液化燃气的钢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