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