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企业、储配站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管理、操作人员;

(四)燃气非居民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