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4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