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应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