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