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四)支持、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利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对从事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