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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有效
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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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