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撤销、终止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