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