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贪污受贿,挪用易地建设费和使用费,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