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有效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