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人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积极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