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