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