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阻碍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