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可以向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

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向用户乱收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