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奖惩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