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科技发明、文学艺术创作受法律保护。对有特殊才能、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家庭应当予以鼓励,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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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