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
(四)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市州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
(五)指导各市州、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进行督办考核;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完成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日常工作: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度;研究、拟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计划、措施;联系、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协调合作、信息共享和举报投诉机制;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织、引导公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参照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