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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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