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行为或者情绪异常,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可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