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行为或者情绪异常,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可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