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险服务,并在保险费率、办理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