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并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公开知识产权投诉受理、处置的程序和规则;

(三)公开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和申诉规则;

(四)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