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公布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前的知识产权评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