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