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