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议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本条例所称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