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二节 建议的提出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