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第二章 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