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