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