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规格、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的;

(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四)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一人多杆垂钓的。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