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截留被征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