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占补平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