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